《华北电力大学章程》二十五问
一、学校 《章程》的制定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华北电力大学章程》是学校制度的顶层设计,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内部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广大师生员工统一思想、明确方向、自觉行动的纲领性文件和行为准则。大学 《章程》深刻总结了学校的办学历史与实践经验,高度凝练了学校的理论思想与治校方略,凸显了学校的特色和亮点,对明晰学校与社会以及学校内部各种关系、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规范学校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水平,有重要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大学 《章程》的制定实施,是学校多年来制度化建设成果结晶和学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集中体现,也是学校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保障,是事关学校长远发展的一件根本性大事。
二、学校 《章程》制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大学章程的制定要按如下程序进行:成立起草组织→形成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核准机关→核准机关进行审查核准→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文本。
我校大学章程建设,自2012年6月启动前期调研整理工作。2012年10月,学校正式成立了以吴志功书记和刘吉臻校长为组长、全体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章程起草领导小组和以吴志功书记为组长、李双辰副书记为副组长的章程起草工作小组,并成立了章程起草办公室。
根据章程建设要求,章程起草小组办公室对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并结合教育改革实践,反复征求各部门和师生意见,经过6轮大范围修改,于2013年底形成章程草案初稿。
2014年1月17日,学校召开领导班子务虚会,对章程草案提出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建议。在此基础上,章程起草办公室又分别征求了部分离退休老同志、知名教授、法律专家三个层面意见,整合各方意见建议,经过修改,形成教代会讨论稿。
同年2月21日至22日,学校召开第六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会上就大学章程讨论稿进行集中研讨并进一步征集相关意见。教代会后,以各代表团为单位,又征求教职工意见33条。章程起草办公室对汇总上来的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讨论,对章程草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在教代会后共修订了5稿。
同年9月15日,章程起草工作小组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提交学校2014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并获得通过。在校长办公会讨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贯彻中央 《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作了修订完善,于同年11月21日提交第一届党委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审定。经党委全委会充分讨论,进一步明确对章程修改意见,最终通过审定。
自2012年启动章程建设开始,学校章程草案先后历经14轮、几十稿修改,形成报教育部核准稿。后根据教育部反馈意见,又经过两次修改,最终于2015年6月26日获得教育部核准。
三、学校 《章程》的基本框架是什么?
《华北电力大学章程》分为14部分104条,依次为序言,第一章 总则 (14条),第二章 办学活动 (6条),第三章 学校党的领导 (6条),第四章 校长及行政部门 (6条),第五章 学术组织 (4条),第六章 学院 (系)(8条),第七章 教职工 (14条),第八章 学生 (11条),第九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6条),第十章 经费、资产、后勤(8条),第十一章 理事会、基金会、校友会(11条),第十二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6条),第十三章 附则 (4条)。
四、 《章程》明确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有哪些?
章程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以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 《章程》载明学校的办学目标、办学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是什么?
《章程》第九条明确学校的办学目标是:遵循教育规律,适应社会需求,突出办学特色,深化教育改革,建设具有鲜明特色的多科性、研究型、国际化高水平大学。
《章程》第十条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基本导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发展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六、 《章程》载明我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方针、大学精神、校风学风和校训是什么?
《章程》第八条载明:学校以 “办一所负责任的大学”为办学理念,坚持 “学科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特色发展”的办学方针,传承 “自强不息、团结奋进、爱校敬业、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弘扬 “勤学笃思、求实创新、学术自由、民主和谐”的校风学风。第九十五条明确:学校校训为“团结、勤奋、求实、创新”。七、 《章程》对学校党政领导体制是怎样规定的?
《章程》第六条规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北电力大学委员会 (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八、 《章程》对学校主要学科门类设置和调整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学校设置理工、经济、管理、文学、法学和艺术等学科门类。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积极构建和完善能够支撑国家能源电力事业持续发展的学科体系。九、 《章程》明确学校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和办法是什么?
《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确保民主和规范地行使办学自主权。十、 《章程》规定学校办学活动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是什么?
《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工作。十一、 《章程》如何体现学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十二、 《章程》规定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 (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十三 《章程》对学校党委 “全委会”与 “常委会”的决策和决定是怎样规定的?
《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党委全体会议 (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十四、 《章程》明确校长的主要职权有哪些?
《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的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十五、 《章程》对学校学术事务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
《章程》第三十四至三十六条分别明确: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其中,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学科专业及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以及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 (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评定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等;以及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对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制定学校学位条例;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审定学位授权点申报、学科专业设置和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作出批准博士学位的决定,审查通过硕士、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评估学位授予质量并处理其他与学位相关的重大事宜。
教学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审议人才培养方案;评定教学成果等重大教学奖项;指导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工作;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为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事项。十六、 《章程》对校、院 (系)两级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章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院 (系)两级管理,按一体化原则统一规划、设置学院 (系)。
学院 (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十七、 《章程》规定学院 (系)的决策机构是什么?
《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 (系)的决策机构,对学院 (系)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并决策。会议由党委 (或党总支)书记、院长 (系主任)、党委 (或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 (副主任)组成。根据议题,会议由党委 (或党总支)书记或院长 (系主任)主持。十八、 《章程》规定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和津贴。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等。
(四)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专业技术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及关涉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
(三)爱校敬业,勤奋工作,完成岗位职责。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十九、 《章程》对中层干部的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章程》第五十四条至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对职能处室和院 (系)、参照院 (系)管理的独立建制机构的主要领导 (以下统称:中层干部)实行分类管理、任期管理、目标管理和优化管理。
中层干部分为专职管理干部、 “双肩挑”干部和参照中层干部管理的科研平台干部。除院 (系、部) “双肩挑”干部、少数非院 (系、部)职能部门干部可以在管理岗位与专业技术岗位双岗位聘任外,其他干部原则上一人一岗,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交叉任职。
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为三年。 “双肩挑”干部,任期届满回归学术岗位,一般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科研平台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职管理干部,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干部成长要求,按照能岗匹配的原则,适时交流轮岗。
中层干部任职期间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干部动态监控,注重绩效管理和项目管理,根据不同部门、岗位,按照讲效益、讲效果、讲水平的不同要求进行考核,强化问责和奖励的有机结合,推动学校任务的有效落实。
学校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的干部,形成管理团队成员年龄、能力、经历、专长、性格等互补的合理结构。二十、 《章程》对学生及其权利和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章程》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二条规定: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选拔招收学生,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招生标准向社会公布。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按照集体决策议事规则和程序对招生有关工作进行审议、决策和监督。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依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五)依据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育教学、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十一、 《章程》对学校教代会和学代会如何规定?
《章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对教代会作出规定: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工会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章程》第七十四条至七十五条对学代会作出规定: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二十二、 《章程》对我校的经费、资产和后勤作了怎样的规定?
《章程》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八条对经费作出规定: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全方位拓展校企合作、中外合作办学方式,扩大经费来源渠道;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的积极作用,接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办学;鼓励和奖励校内各单位、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助学、助教、助研经费。
学校实行 “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对学校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各组织结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努力节约支出,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建设节约型校园。
《章程》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二条对资产作出规定: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加强资产使用的绩效考核,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保护并充分利用校名、校誉及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章程》第八十三条对后勤作出规定: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二十三、 《章程》对我校理事会、基金会、校友会的性质是怎样规定的?
《章程》第八十四条规定:学校理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对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人才培养、科研、产业等重要事务进行审议、咨询、指导和监督,促进学校科学决策、争取社会支持、强化社会监督、实现各方共同发展。
《章程》第八十七条规定:学校教育基金会是由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学校校友会是学校依法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由全体校友自愿参加的全国性、联合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二十四、 《章程》对我校的校标、徽章、校旗、校歌和校庆日是怎样规定的?
《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学校校标为双圆套圆形徽标,采用蓝色和红色为基调色。校标中心红色的 “E”字是ElectricPower(电力)的第一个字母,白色的 “U”字是University(大学)的缩写;下方有“1958”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文 “华北电力大学”字样,下方是英文 “华北电力大学”字样。
《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校徽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校徽为白底红字。
《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学校校旗包括中文式样和英文式样两种,分别由校标和“华北电力大学”中文或英文字样组成,采用蓝色为基调色,辅以白色校标、校名。白色校标居旗帜中上端,中文或英文校名居旗帜中下端。校旗设三种规格,分别用于不同的场合。
《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学校校歌为《华北电力大学校歌》,由刘吉臻作词,张又驰作曲。
《章程》第一百条规定: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的最后一个周末。二十五、 《章程》由谁负责解释?
《章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