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学术道德规范正式出台
学术道德委员会成立
本报讯 近日,为了规范全校师生员工的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强化学术诚信意识,鼓励学术创新,健全学术评价机制,我校正式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并下发了《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简称《规范》)。《规范》中对基本的学术道德规范、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职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举报以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规范》对八类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界定:一是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即在学术活动中抄袭、篡改他人作品等成果,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二是伪造、拼凑、篡改科学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即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做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注释,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行为。三是伪造学术经历,包括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四是一稿多投、重复或者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即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五是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如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行为。六是不当或滥用署名,包括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的行为;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七是滥用学术信誉,包括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八是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行为,包括授意(或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对象)、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行为。
学校设立了专门的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受理举报等日常工作,具体挂靠在科学与工业技术研究院基础研究部。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由副校长韩杰才担任,黄文虎院士、杜善义院士、李生教授、杨士勤教授、吴林教授、何钟怡教授、强文义教授、李泽生教授担任常设委员。
《规范》规定,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范的教师和相关科研人员,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包括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硕导、博导岗位;取消今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硕导、博导岗位的资格;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硕导、博导岗位的聘任资格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学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撤销当事人行政职务;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和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规范》还对违反本规范的在校学生处理方式和对违反本规范教职工的处分期限等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闻萱)